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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海挺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海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741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永康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胡联章。被执行人沈海挺,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沈海挺工商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沈海挺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沈海挺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