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庄少洲、陈少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少洲,陈少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477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少洲,男,1981年8月8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少英,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少洲、陈少英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桂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少洲、陈少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0日14时多,被告人庄少洲、陈少英经预谋盗窃事宜后,携带螺丝刀1把,驾乘黑色电动车到普宁市流沙西街道“xx酒店”东侧一楼房的巷子,陈少英负责望风,庄少洲采用螺丝刀破坏车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赵某停放于该处的黑色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少洲、陈少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的相片、视频截图、监控视频光盘、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电动车销售发货票、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少洲、陈少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庄少洲、陈少英所犯罪名成立。庄少洲、陈少英在共同实施的盗窃中,庄少洲提出犯意,实施盗车并销赃,陈少英负责望风、接应,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陈少英的作用稍次。对两被告人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庄少洲、陈少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庄少洲、陈少英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庄少洲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庄少洲、陈少英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少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二、被告人陈少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