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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羽晨与李昀逸、苏莹、滕会博、孙莉、北京市京源学校莲石湖分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羽晨,李昀逸,苏莹,滕会博,孙莉,北京市京源学校莲石湖分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319号原告:王羽晨,男,201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赵冲(系王羽晨之母),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可(系王羽晨之父),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昀逸,男,200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苏莹(系李昀逸之母),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滕会博,男,200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莉(系滕会博之母),女,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市京源学校莲石湖分校,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白宏宽,校长。王羽晨与李昀逸、苏莹、滕会博、孙莉、北京市京源学校莲石湖分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羽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羽晨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羽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羽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路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