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葛菲娅与蒋洁洁、孟宪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菲娅,蒋洁洁,孟宪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749号原告:葛菲娅,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方军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洁洁,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砀山县,被告:孟宪花,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葛菲娅与蒋洁洁、孟宪花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菲娅于2017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菲娅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菲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菲娅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致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