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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会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会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石会星,男性,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刘文,男性,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西山二街**号楼*单元***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会星与被执行人刘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刘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会星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会星申请执行标的3027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