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孝斌与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斌,罗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553号原告:张孝斌,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天门市。被告:罗俊,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城南初级中学教师,住天门市。原告张孝斌诉被告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孝斌于同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孝斌以被告罗俊承诺还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0元,由原告张孝斌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朱旭峰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人民陪审员 周洪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敖 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