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亚洲与刘浩、路利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洲,刘浩,路利云,刘帮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771号原告:陈亚洲,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刘浩,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原住上海市宝山区,现住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刘帮庆,系刘浩之父。被告:路利云,女,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系刘浩之妻,蚌埠二实小老师,被告:刘帮庆,男,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浩之父,原告陈亚洲与被告刘浩,路利云,刘帮庆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亚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陈亚洲负担。审判员 袁俊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帅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