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国将、张国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将,张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财保17号申请人陈国将,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申请人张国平,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申请人陈国将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国平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陈国平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国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国平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天澜园7栋3门1002号的房地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国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 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26财保17号:关于申请人陈国将与被申请人张国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浙0726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国平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天澜园7栋3门1002号的房地产。二、查封期限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附:(2017)浙0726财保17号裁定书二○一年月日联系人:张东明联系电话:0579881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