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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8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军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8刑初62号公诉机关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军伟,男,1978年7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石屏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高伟,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军伟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宽一、代理检察员杨晓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军伟及其辩护人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何军伟在云南省孟连县帮助李某(已判刑)以1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187.57克,尔后,李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在其驾驶的云Gⅹⅹⅹⅹⅹ号“起亚”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坐垫下,欲运回云南省石屏县。次日3时许,当李某驾驶该车行至国道G8511“昆磨”高速公路元江县青龙厂玉溪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流动警务站时,被元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16年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何军伟在云南省孟连县顺发酒店停车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军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何军伟的户口证明,本院(2017)云0428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王某某、龙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照片说明;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元公(刑)扣字[2016]1055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玉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玉)公(司)检(化)字[2016]650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何军伟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军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李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为李某提供帮助,李某在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87.5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何军伟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军伟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被告人何军伟具有从犯量刑情节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但公诉机关指控运输毒品罪的罪名,及建议对被告人何军伟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年的量刑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军伟明知吸毒人员李某购买毒品,受李某的委托而给予提供帮助,但购买后未参与运输,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何军伟与贩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证据,故应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公诉机关的量刑过重,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辩护人高伟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军伟的行为涉嫌毒品犯罪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何军伟仅帮助李某支付了毒资,没有运输行为和故意,本案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何军伟的供述与辩解与同步录音录像、DNA鉴定文书等证据存在瑕疵;被告人何军伟具有从犯、当庭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建议对被告人何军伟给予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当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一致,其以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何军伟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的量刑意见,量刑过轻,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军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止)。二、扣押在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建国审 判 员  张志陆人民陪审员  岳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