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与陆鹏、陆玉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陆鹏,陆玉章,董宝英,无锡市万庭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159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60号。负责人:繆纪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曙伦,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稚辉,该行员工。被告:陆鹏,男,199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陆玉章,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董宝英,女,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无锡市万庭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创业路8号。法定代表人井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陆鹏、陆玉章、董宝英、无锡市万庭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庭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农业银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农业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19元,减半收取536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9130元,由农业银行负担。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