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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吉林省桦甸市人,住桦甸市。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2日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辩护人应翔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7年6月23日以桦检刑变诉(2017)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应翔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的一天,姚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黄某收取姚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的购毒款人民币700元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部分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某通过微信告知姚某甲基苯丙胺的藏匿地点,在桦甸市永吉街道金城福郡小区附近墙根处,向姚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5克。桦甸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禁毒中队掌握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线索后,于2017年2月初,侦查员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并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黄某收款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1.5克,并从中扣留0.16克。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黄某在桦甸市启新街道长白山酒厂门口将剩余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34克向侦查员贩卖。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黄某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依法扣押黄某放置于其家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8克。综上,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67克,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及甲基苯丙胺0.1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之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应翔宇认为,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部分毒品未实际贩卖出去,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的一天,姚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黄某收取姚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的毒资人民币700元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款购买了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匿在桦甸市永吉街道金城福郡小区附近墙根处0.45克,后黄某通过微信告知姚某该甲基苯丙胺的藏匿地点,向姚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5克。桦甸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禁毒中队掌握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的线索后,于2017年2月初,刑警大队侦查人员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并通过微信向黄某支付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黄某收款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款购买甲基苯丙胺1.5克,并从中扣留0.16克,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黄某在桦甸市启新街道长白山湖+9酒厂门口将剩余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34克向侦查人员贩卖。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黄某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8克,依法扣押黄某放置于其家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8克。综上,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基苯丙胺(冰毒)3.67克,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及甲基苯丙胺0.1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杜某、朴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桦甸市公安局毒品疑似物称重说明、吉林市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台账、黄某随身携带物品照片、微信支付记录、桦甸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吉林市公安局毒品复称入库回执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6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部分毒品未实际贩卖出去,对其可酌情从轻处��。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辩护人应翔宇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