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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20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曾凡平、蓝义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平,蓝义忠,张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20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凡平,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蓝义忠,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张小林,男,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曾凡平与被执行人蓝义忠、张小林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蓝义忠、张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小林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尽义务,被执行人蓝义忠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黄敬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邱惠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