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3执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仙登淮与白银市室吉泰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登淮,白银市吉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仙登淮,男,汉族,农民,生于1964年2月1日,住平川区宝积乡广沿沟村党家水社92号。被执行人:白银市吉泰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平川区宝积乡广沿沟村党家水社。负责人:陈孔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白银市室吉泰煤业有限公司的补偿奖补资金未发放,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仙登淮向我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3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