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盘县红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汪盘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县红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汪盘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1364号原告:盘县红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翰林街道一号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KYTD2G。法定代表人:吕维雄,盘县红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被告:汪盘进,男,199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盘县红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盘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县红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维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盘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盘县红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租金26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专业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公司,2016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一辆车牌号为贵B×××××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租给被告使用,每日租金450元,期限为三天,从2016年6月21日12时00分至2016年6月24日12时00分止。后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15时30分才将租赁的汽车归还原告,被告实际使用58天,共产生租赁费261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汪盘进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专业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有限公司。2016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一辆车牌号为贵B×××××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租给被告使用,每日租金450元,期限为三天,即从2016年6月21日12时00分至2016年6月24日12时00分止。后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15时30分才将租赁的汽车归还原告,被告实际使用58天,共产生租赁费26100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汽车租赁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261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盘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汪盘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盘县红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费人民币26100元;如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元,由被告汪盘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翔人民陪审员 陈丽华人民陪审员 杨素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天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