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宗山与李占平、燕晓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山,李占平,燕晓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170号原告:王宗山,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占平,男,汉族,个体。被告:燕晓玲,女,汉族,个体。原告王宗山诉被告李占平、燕晓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宗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宗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纪艳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