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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左龙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822号罪犯左龙,男,1989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人民币4545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左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共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左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左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左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消费较高,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