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81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储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609号移送部门:德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储旭,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职工,现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储旭集资诈骗罪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储旭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拍卖了储旭在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办银城中路7号1单元506室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395,355元,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德兴市支行因对该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6月2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德兴市支行领取395,355元,尚余95,152.51元在我院账户上。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储旭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我院作出的(2016)赣118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储旭应继续缴纳罚金200,000元人民币,被执行人储旭应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927,819元人民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