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贾珊珊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珊珊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39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珊珊,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鸡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抓获,201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珊珊犯重婚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冀0431刑初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珊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珊珊于2013年11月14日与祁某办理结婚证后共同生活并生一女孩,因家庭矛盾被告人贾珊珊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鸡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冀043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贾珊珊与祁某离婚。该判决书送达双方后,祁某不服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鸡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日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贾珊珊,该离婚判决未生效。该案正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贾珊珊与鸡泽县曹庄乡孙堡营村的苗某1办理了结婚证,并于2016年农历8月8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之后贾珊珊与苗某1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贾珊珊供述:2013年经过媒人介绍我跟祁某谈了大半年后在2013年农历10月19日举行了结婚典礼,结婚前几天我跟祁某在鸡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2014年农历7月27日生一女儿取名祁恩乐,之后我跟祁某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祁某经常对我进行辱骂。2015年农历3月份我就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之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5年农历4月份我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之后驳回我的诉讼请求。2016年农历2月份我再次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6月份左右,鸡泽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准许我跟祁某离婚女儿由我抚养。法院的工作人员告知我如不服本次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十五日之内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没有上诉。判决后有十来天鸡泽县人民法院给我开庭的庭长在法院告知我祁某上诉了,还让我在一份文件上签了字,上诉状副本我没拿,祁某上诉了意思是判决书没生效。2016年农历6、7月份,经媒人介绍我跟苗某1认识相互了解之后,我跟苗某1于2016年农历7月下旬到鸡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当时我跟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出具的是2016年6月份法院那份准予离婚的判决书。2016年农历8月8日,在孙堡营村苗某1家举办了结婚典礼后我跟苗某1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到了农历8月17日左右我跟苗某1一起去北京打工了。我跟苗某1结婚前我说法院已经判决我跟祁某离婚了,女儿由我抚养。2016年11月1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打电话让我2016年11月21日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是关于祁某上诉我跟他离婚一事。2016年11月20日,我坐车回邯郸时被公安机关抓住了。2、证人祁某证实:2013年11月14日,我与贾某领的结婚证,2013年农历10月19日举行了结婚典礼,2014年农历7月27日贾某生一女孩取名祁恩乐。后来因为我工资低的事情贾某经常跟我发生争吵,2015年农历3月份左右,贾珊珊跟我争吵后领着孩子回了娘家。我和我家人多次到贾珊珊娘家叫她,她都不回来。2015年6月15日,贾珊珊到鸡泽县人民法院起诉要跟我离婚,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后来贾珊珊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2016年6月12日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许贾珊珊与我离婚判决。我不服2016年6月17日向邯郸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没有做出裁决期间,贾珊珊与鸡泽县孙堡营村的苗某1结婚共同生活在一起。在2016年农历8月8日贾珊珊与苗某1举办结婚典礼仪式时贾珊珊的姐姐还把贾珊珊与苗某1结婚的照片传到了她的QQ上,我把这些照片截图后向鸡泽县人民法院以贾珊珊涉嫌重婚罪提起自诉。3、证人苗某1证实:2016年农历7月份左右,经媒人介绍我跟贾珊珊认识,当时贾珊珊说法院已判决她与祁某离婚。互相了解后于2016年8月22日我跟贾珊珊在鸡泽县行政大厅民政局结婚登记窗口办理了结婚证,2016年农历8月8日举办结婚典礼后生活在一起。2016年11月1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打电话让贾珊珊2016年11月21日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是其跟祁某离婚一事。2016年11月20日,我跟贾珊珊一起从北京坐火车回家时在北京西站贾珊珊被派出所的警察抓住了。我跟贾珊珊结婚之后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结婚时贾珊珊说法院已判决她与祁某离婚了有判决书,当时我认为判决已经生效了,不清楚上诉的事。4、证人刘某证实:我和苗某1是一个村的,苗某12016年10月份以前结的婚有两个来月了。结婚时通知了亲戚朋友,在村里举办了结婚典礼。婚后苗某1就跟他媳妇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苗某1的媳妇叫什么不清楚,听说是鸡泽县双塔镇双塔村人,具体是哪个双塔村我不清楚。5、证人赵某证实:苗某1是本村苗凤某的儿子,是最近两个月才结的婚,在村里办的结婚典礼,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苗某1跟谁结的婚我不清楚,听说是鸡泽县双塔镇双塔村的,具体哪个双塔的我不清楚。6、证人张某证实:2016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贾珊珊和苗某1来我单位登记结婚。我让贾珊珊填一张结婚登记声明书,贾珊珊在声明书上婚姻状况一栏填的是离婚。我让她出示一下判决书,贾珊珊拿出的判决书上显示的是离婚,说已经离清了。我留下判决书的复印件,就给她和苗某1办理了结婚。7、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复印件记载,贾珊珊与苗某1于2016年8月22日登记结婚。8、鸡泽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副本、送达回证显示,贾珊珊与祁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6月12日该院作出(2016)冀043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准许原告贾珊珊与被告祁某准许离婚,2016年6月17日送达给原告贾珊珊与被告祁某。宣判后被告祁某对判决不服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上诉,法院工作人员于2016年7月2日将上诉状送达给贾珊珊。9、2016年9月12日鸡泽县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记载,关于原告贾珊珊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6月12日做出了(2016)冀043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准许原被告离婚。判决书送达后,被告祁某不服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10、网名为上官飘红QQ截图照片三张,证明被告人贾珊珊婚礼现场。11、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2016年11月20日,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执勤一队民警孙某通过信息得知,涉嫌重婚罪在逃人员贾某将于2016年11月20日由北京西站乘坐K261次列车。11月20日17时10分许民警孙某、杨某在北京西站第四站台K2**次列车7号车厢77号座位将贾某抓获带到派出所。贾某在到案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12、鸡泽县公安局刑警曹庄中队办案说明证实,贾珊珊涉嫌重婚罪一案案卷中,经调查核实,“贾珊珊”与“贾某”为同一人。13、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证实,贾某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14、案件移送函、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贾珊珊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珊珊在与被害人祁某婚姻关系未依法解除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珊珊到案后认罪态度诚恳,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贾珊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珊珊上诉提出其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能当庭认罪,原判量刑重。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珊珊在与邝云风的婚姻关系尚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事实清楚,有贾珊珊供述、证人邝云风、张某、苗某1等人证言、民事判决书、上诉书、送达回证、结婚证等书证、QQ截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珊珊在与被害人祁某婚姻关系未依法解除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原判对其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故对贾珊珊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军良审判员 闫 艳审判员 夏魁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冀荟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