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俞凤与陈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凤,陈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民初740号原告:俞凤,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高峰,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俞凤与被告陈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高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俞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高峰偿还借款55000元;2.判令陈高峰支付借款利息19800元(以5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5年6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9800元)。事实和理由:俞凤与陈高峰经朋友介绍认识,因投资办厂需要资金周转,陈高峰于2015年6月1日向俞凤借款55000元,约定借期2年,按月利率1.5%计息。借款后,陈高峰一直未能支付借款利息,并一直躲避俞凤,故起诉至法院。陈高峰未作答辩。俞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建设银行历史流水、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原件各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院认为,俞凤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法庭笔录,本院认为可以确认案件事实如下:俞凤与陈高峰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陈高峰陆续向俞凤借款。2015年5、6月间,俞凤与陈高峰终止了恋爱关系,陈高峰于2015年6月1日向俞凤补写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兹向俞凤借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正。(借期2年,利息壹分五计算,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前还清)。此条:陈高峰。2015年6月1日。”嗣后,陈高峰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借款利息,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高峰向俞凤借款55000元的事实,有俞凤提供的由陈高峰出具的借条原件为据,足以认定。借款后,陈高峰未在借条约定的借期2年内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俞凤要求陈高峰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当前民间借贷合同订立的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综合分析,陈高峰在《借条》上载明的“利息壹分五计算”应视为以月利率1.5%计算借款利息。如此,俞凤、陈高峰有关借款利息的约定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应予支持。借款后,陈高峰没有支付借款利息,故俞凤有权要求陈高峰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有关“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俞凤要求陈高峰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高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和举证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高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俞凤借款本金55000元;二、陈高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俞凤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的借款利息19800元(以5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三、陈高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俞凤自2017年6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计835元,由陈高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恩典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