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恢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章氏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潘永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章氏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潘永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恢4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章氏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肖家桥。法定代表人章红兴。被执行人潘永坤,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德清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章氏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湖德民执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5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永坤已于2015年2月2日注销户口(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521执恢46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姚嘉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