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4执1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胡育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胡育木,谢陈,陈相平,陶小红,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塘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80129-X。负责人项丹。被执行人胡育木,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被执行人谢陈女,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被执行人陈相平,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陶小红,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军区农副业基地3-03号,组织机构代码:79367256X。法定代表人陈相平。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胡育木、谢陈女、陈相平、陶小红、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017)浙0104执116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参与分配500880.71元;并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2017)浙0104执1161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执116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梢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