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汪亚与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亚,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805号原告汪亚,男,生于1968年7月24日,住苍溪县。被告刘俊,男,生于1982年8月18日,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亚诉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亚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刘俊已经主动兑现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汪亚负担。审判员 田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小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