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绪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绪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43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塘汛街号,组织机构代码:67140204-3。法定代表人:黄凤琼,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绪友,男,生于1984年7月3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金鸿路西段丽景云天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绪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绪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