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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乃树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树,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209号原告:张乃树,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7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9276D。法定代表人:丁勇,总经理。原告张乃树与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乃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乃树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乃树撤回对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乃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