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培仁与张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仁,张辉,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307号原告:陈培仁,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贾令镇贾令村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秀,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武乡县××联合会干部。系山西省祁县贾令镇贾令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张辉,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克东县人,山西省××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硕,该××总经理。原告陈培仁与被告张辉、被告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培仁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培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仁撤诉。案件受理费4292元,减半收取计2146元,由原告陈培仁负担。审 判 长 杨金光人民陪审员 崔忠平人民陪审员 程效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