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敏与施可丰泸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施可丰泸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618号原告:张敏,女,生于1981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施可丰泸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落卜镇三台村。法定代表人:涂良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与被告施可丰泸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施可丰泸州化工有限公司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叙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叙劳人仲案[2017]22号仲裁裁决,先于张敏在本院起诉,案号为川05**民初160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与施可丰泸州化工有限公司诉张敏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案号:川05**民初1618号)与施可丰泸州化工有限公司诉张敏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川05**民初1608号)并案审理,终结本案诉讼。审 判 员 姜 平人民陪审员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曾德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