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叶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叶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070号原告: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迎宾路东段。统一社会代码:91130521585402282Q。法定代理人:杨某。职务:公司经理。被告:杨叶革,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叶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清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