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孝丽与庞有刚、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2931号原告:李孝丽,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庞有刚,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燕,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孝丽与被告庞有刚、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孝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有刚、王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孝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利息16800元(月息按照2%,以7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31日计算至2017年4月31日);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31日,二被告因生意经营需要,借原告款7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2016年4月31日前的利息,2017年5月19日还本金5000元,余款本息至今未还。被告庞有刚、王燕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31日,两被告因做生意借原告款7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两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12月3日,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4月31日前的利息。2017年5月19日,被告还原告本金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2017年5月1日至同年5月19日本金5000元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被告借原告款,有借条记录在卷,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1日本金70000元的利息经计算为16800元;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有刚、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孝丽本金65000元,支付利息16800元(其后利息按照月息2%,从2017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5元(原告预交元),减半收取计922.50元,由被告庞有刚、王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