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王艳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魏新峰,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王艳,女。申请执行人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王艳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陕0525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以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车辆信息以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皆无果,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并且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