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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韩建军与刘江维、刘茂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军,刘江维,刘茂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231号原告:韩建军(韩锋),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周,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江维,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刘茂德,男,汉族,1951年12月12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原告韩建军与被告刘江维、刘茂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韩建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建军撤诉。���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7元,由韩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马瑞阳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