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立荣与卢建民、卢国民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立荣,卢建民,卢国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民初194号原告:卢立荣,男,1934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水市,委托代理人:邱胜强,系广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推荐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卢建民,男,1962年06月19日出生,住广水市,系卢立荣长子。被告:卢国民,男,1963年12月08日出生,住广水市,系卢立荣次子。卢立荣诉卢建民、卢国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立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胜强,被告卢建民,被告卢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立荣诉称:原告于1987年在杨寨镇自建房屋三间,二被告于1997年改造后将原告赶出,至今不为原告安置住房,现原告居无定所。为此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我安置住房一间用于居住。被告卢建民、卢国民辩称:1、原告在杨寨镇××村方家堰有带院住房三间,不存在无房居住。2、原告有退休工资,不存在赡养问题,更不存在将原告赶出无房居住。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二被告答辩主张的其在杨寨镇××村方家堰有带院住房三间和原告有退休工资予以承认,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举出的1987年12月16日的房屋基地契约及被告举出的土地证与本案并无关联。经审理查明:原告卢立荣与妻子平时居住在杨寨镇××村方家堰,每月有退休工资3千多元,原告卢立荣与妻子在一起居住生活时发生过争吵。本院认为:原告卢立荣的诉请。起因并非二子不赡养老人,而是因原告卢立荣与妻子争吵,家庭不睦而负气外出,要求其子另行安排住所得不到满足而迁怒于子女。属原告卢立荣与妻子家庭内部矛盾,建议卢立荣与妻子审视矛盾发生的根由,珍惜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互相扶持,互相照顾,共同度过晚年生活。不要单纯凭个人情感得失做出不当宣泄行为,而伤害家庭成员感情。另卢建民、卢国民作为卢立荣的儿子应发挥中华民族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不光要在物质上满足老人需求,更要在精神上照顾好老人。综上卢立荣自认有常住住所及退休工资,其要求儿子卢建民、卢国民另行安排住所的要求不利于夫妻二人的晚年生活,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立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立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应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