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行审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审11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80092957142。法定代表人:周全国,局长。委托代理人:XX、曾维玮,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职工。被执行人: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7栋2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28784。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环罚〔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称:2016年7月27日,我局对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属于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属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8月3日,我局向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年9月12日,我局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向该单位做出南环罚〔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罚款壹万元整。并要求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逾期如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21日送达。2017年3月27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现南环罚〔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享有依法处罚的职权。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重点控制排污者、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申请执行人对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被执行人作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环罚〔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罚〔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专审判员 罗 静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柯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