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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蓝圣单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圣单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4刑初5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圣单,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于广西马山县,壮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任马山县周鹿镇党委统战委员、周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马山县周鹿镇第十七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现住马山县。因涉嫌犯受贿罪,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山县看守所。辩护人罗英军,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蓝圣单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审理本案。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生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圣单及其辩护人罗英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2日,中共马山县委办公室、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马办发[2014]38号),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该辖区查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此外,要求供电部门等公共服务单位必须要求申请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和有线电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合法的房产或用地、规划证明,并通过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方能提供服务。否则,不给予违��用地违法建设的用户供电、供水、供气或提供通讯及有限电视服务。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蓝圣单在担任马山县周某人民政府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9,000元,为他人协调办理占地建房、罚款、用电证明审批等手续。1、2015年,被告人蓝圣单向林某3提出可以20,000元去为其父亲林某1的两间违建房办理建房罚款事宜,并与林某3谈妥12,000元成交。林某3遂将12,000元现金交予蓝圣单。蓝圣单拿钱后,交代周某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林某2给林某1家开具两间违建房罚款单。2、2015年年中,陆某找到被告人蓝圣单,请其帮忙办理韦某2户居民用电申请审批证明材料,提出可以给蓝圣单一点钱去疏通关系。蓝圣单同意后,陆某为此给予蓝圣单人民币20,000元,蓝圣单���以收受。3、2015年左右,林某4找到蓝圣单,请蓝圣单帮忙协调其建房事宜。蓝圣单提出建四个门面需要120,000元疏通关系办理,后经双方协商,以80,000元的价格达成一致。蓝圣单以此先后五次从林某4处收取了人民币共计85,000元,并交代周某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林某2给林某4的违建房开具罚款单。4、2016年4月左右,李某1找到被告人蓝圣单,向蓝圣单提出请求帮忙协调办理建房事宜,蓝圣单提出需要每间30,000元疏通关系,后经双方协商,以两间52,000元的价格达成一致。蓝圣单以此先后两次从李某1处收取了人民币共计52000元。5、2016年中,李某2找到被告人蓝圣单,请蓝圣单帮忙协调建房事宜。蓝圣单提出建三个门面需要90,000元疏通关系,并以此先后四次从李某2处收取了人民币共计70,000元��6、2016年8月左右,李某5因在周某伏六屯建房受政府工作人员查处而找到被告人蓝圣单,请求帮疏通关系让其建房。蓝圣单提出需要给其30,000元去协调办理。李某5交给蓝圣单30,000元现金后,蓝圣单找到周某分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工作的副镇长唐某,要求其让李某5建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在职人员名册、机构编制证、中共马山县委员会《关于提名蓝圣单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周某委员会《关于周某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镇长选举结果的报告》、《关于周某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情况和结果的报告》、周某委员会及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证人证言、���告人蓝圣单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圣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蓝圣单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第1、2起指控,是杨某授意其收取的,其仅是起中间人的作用,收取林某1的12,000元后,已交给杨某10,000元。起诉书第5起指控,其收取李某2的钱后,并没有为李某2谋利。以上均不应认定为受贿。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第2、5起指控,被告人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蓝圣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中共马山县委办公室、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马办发[2014]38号),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查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此外,要求供电、供水部门等公共服务单位必须要求申请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和有线电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合法的房产或用地、规划证明,并通过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方能提供服务。否则,不给予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用户供电、供水、供气或提供通讯及有限电视服务。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蓝圣单在担任马山县周某人民政府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协调办理占地建房、罚款、用电审批等事项,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015年,被告人蓝圣单向林某3提出,可以为其父亲林某1的两间违章建筑的房子办理建房罚款事宜,要求林某3给20,000元人民币。最后,林某3将12,000元现金交予蓝圣单,蓝圣单收到钱后,交代周某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林某2给林某1家开具两间违建房罚款单。2、2015年,陆某找到被告人蓝圣单,请其帮忙办理韦某2的居民用电申请审批证明材料,提出可以给蓝圣单一点钱去疏通关系。蓝圣单同意后,陆某给蓝圣单送去人民币20,000元,蓝圣单收受后,为韦某2办理了用电审批手续。3、2015年,林某4找到被告人蓝圣单,请蓝圣单帮忙协调其建房事宜。蓝圣单提出建四个门面房,需要120,000元疏通关系办理,后经双方协商,以80,000元成交。林某4便先后五次送给蓝圣单人民币共计85,000元,蓝圣单收受之后,将其中的6,000元交给周某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林某2,交代林某2给林某4的违章建房开具罚款单。林某2认为不能收这么多钱,就将这6,000元退回给林某4,在办理罚款时再由林某4自己去交罚款。4.2016年4月左右,李某1找到被告人蓝圣单,向蓝圣单提出请求帮忙协调办理建房事宜,蓝圣单提出需要每间30,000元疏通关系,后经双方协商,两间房共给52,000元。之后,李某1先后两次送给蓝圣单人民币共计52000元。5.2016年,李某2找到被告人蓝圣单,请蓝圣单帮忙协调建房事宜。蓝圣单提出建三个门面房,疏通关系需要90,000元费用。之后,蓝圣单先后四次收受李某2送给人民币共计70,000元。6、2016年8月左右���李某5因在周某伏六屯建房受查处,其找到被告人蓝圣单,请求帮疏通关系让其建房。蓝圣单提出要30,000元去协调办理。李某5交给蓝圣单30,000元现金后,蓝圣单找到周某分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工作的副镇长唐某,要求其让李某5建房。另查明,2017年2月8日,马山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蓝圣单到该院办案工作区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来源。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蓝圣单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被告人蓝圣单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实,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发现被告人蓝圣单涉嫌受贿。2017年2月8日,检察机关将蓝圣单传唤到案,蓝圣单在接受调查时否认其违法违纪问题。次日,检察机关对蓝圣单立案侦查。经讯问,蓝圣单供认其收取他人财物的事实。4、在职人员名册、机构编制证、中共马山县委员会《关于提名蓝圣单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周某委员会《关于周某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镇长选举结果的报告》、《关于周某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情况和结果的报告》、周某委员会及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证实,马山县周某人民政府属全额拨款的党政群机关。蓝圣单的职务身份为周某党委统战委员、周某人民政府副镇长,马山县第十届政协委员,马山县周某第十七届人大代表。4、《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马办发[2014]38号)证实,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查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属���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要求供电、供水部门等公共服务单位必须要求申请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和有线电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合法的房产或用地、规划证明,并通过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方能提供服务。否则,不给予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用户供电、供水、供气或提供通讯及有限电视服务。5、《安装水电申请书》、《证明》,证实韦某2申请安装水电,得到周鹿镇政府同意。6、《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一户一宅证明》,证实李某3、李某7新、李某2申请用地建房,尚未获批准。7、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任周某副镇长兼任国土规化环保安监站长后,蓝圣单曾经因为李某2、李某5的违法占地建房问题向其打招呼,要求给李某2、李某5建房,不予强制拆除。李某5建第二层时,国土规化环保安监站去阻止,蓝圣单讲“反正都给他建一层了,干脆也让他建完第二层吧”蓝圣单是政府班子的领导,其不好推脱,就同意给李某5建房,并让李某5和李某2补办“一户一宅”的手续。但还没有审批。8、证人林某2证言证实,蓝圣单用信封装6,000元人民币交给其,交代其给林某4的违建房开具罚款单。其认为不能收这么多钱,就将钱退回给林某4。过了一两个月后,蓝圣单问事情办得如何?碍于领导情面,其不好拒绝,只能给林某4办理了违法占地建房罚款。9、证人韦某1证言证实,其任党政办主任期间,保管镇政府及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公章。因为蓝圣单是副镇长,其来盖章时,以为是公务上的事情,也给其使用公章了。2016年除夕,蓝圣单叫其跟林某4要了一万元,存到��圣单的邮政银行卡上。10、证人林某1证言证实,其家建有五间门面的新房。其中的三间已交罚款,另外两间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有人来谈过要钱能办理这两间门面违建罚款的事情,其让来人去找儿子林某3谈这个事情。11、证人林某3证言证实,其家一共有五间门面刚建得一层,已经办了三间门面的违建罚款,还有两间没有得办,蓝圣单问其父亲林某1是否要办理违建罚款,因父亲林某1年纪大了,就推让蓝圣单来找其谈。蓝圣单提出要20,000元来办理这两间的违建罚款事情,其觉得蓝圣单是镇政府的领导,担心如果不给钱的话,蓝圣单会协调国土部门把其房子拆下来,其就交了12,000元现金给蓝圣单帮办那两间房子的违建罚款。但到目前,这两间门面的违建罚款还没有办得。12、证人韦某2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在二级公路旁建新房,准备建第二层时,国土所的人就不让建。其和其哥哥韦某3去国土所看怎么办手续,后来韦某3说已经找到人协调可以建房,但要交20,000元给镇政府的人,其同意就委托韦某3去办,交钱后得了一张用电申请证明,建房时也没有人来说不给建房了,现在的房子已建得了三层。13、证人韦某3证言证实,其妹韦某2建房时,镇里给做,其去找城管,陆某说现在什么都是钱,如果要做就给二万。其就筹钱给陆某,就没有人来干扰阻止了,陆某拿钱给谁其不知道。14、证人陆某证言证实,2015年底,韦某3找到其说他姐姐在鹿周屯往大化县二级路旁已经建好新房,但是一直没有通水电,问是否能帮找人来办这件事。其就去问蓝圣单,蓝圣单答应帮办得,但是要给他20,000元,其也把这个情况告诉韦某3���韦某3同意,于是其就叫韦某3写申请书给其拿给蓝圣单,再由蓝圣单去办。过了大概一个星期,蓝圣单就把盖好公章的申请书交给其,并交代给申请书后要拿钱,其拿申请书到韦某3家交给他,韦某3也当场拿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20,000元现金给其,得钱后都交给蓝圣单。事后韦某3的阿姐也能顺利安装水电。15、证人林某4证言证实,其请蓝圣单到“林某4牙科诊所”喝茶,顺便问这片地是否能建房,蓝圣单说建是可以建,但是需要给100,000元经费,其就说太多了,蓝圣单说:“那你给80,000元”。其就先并交给蓝圣单40,000元现金,因为没得动工,担心没保障,其让蓝圣单写一张借条。没几天,蓝圣单开车到其家要钱,其又交给蓝圣单20,000元现金,蓝圣单也写了一张借条。2016年近春节了,蓝圣单打电话说到春节了需要钱活动,让其准备10,000元并让周��镇政府的一个年轻人过来跟其拿钱,那个年轻人写欠条。蓝圣单第四次问要钱,其又将10,000元送到周鹿镇政府楼下给蓝圣单。最后一次是2016年6、7月份,做完了房子,蓝圣单打电话讲:“我是允许你做一层,现在你做两层,你怎么讲?这样你要安排一点钱给我去协调。”又说:“起码要10,000元吧。”其问:“我建房子没有那么多钱,5,000元得不得?”蓝圣单说:“5,000元你也拿来给我吧。”最后,其拿了5,000元现金到周鹿镇政府楼下给蓝圣单。其一共分五次交给蓝圣单85,000元。建得房子以后,蓝圣单就把其和李某1的借条撕掉了。其给钱给蓝圣单以后,国土所的林某2到其家退给其6,000元,说以后办得违建罚款再收罚款的钱。最后,林某2办了一张2,000元的违建罚款单给其,其交了2,000元罚款给林某2。给钱给蓝圣单以后,蓝圣单讲如果有土管等部门来不给建房的话,由他��协调。其还介绍李某2,李某1,李某5三家去找蓝圣单协调建房的事情。16、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左右,其在自家耕地上建房,已经办理水电安装开户,但是没有办建房手续。当时蓝副镇长告诉其,做房子要交钱给镇政府,每间30,000元,交钱后可以先把房子建起来,过后才开罚款单。其听后,认为只要把钱给镇政府就能建房,其将30,000元现金交给蓝副镇长,交钱的时候林某4也在现场,蓝副镇长给其写了一张借条,其知道蓝副镇长是以写借条的方式问其要钱,是不可能还钱给其的,但是其不在乎,认为只要能建房就好。十多天后,其帮弟弟李某8建房,蓝副镇长来跟其说建第二间房还要交30,000元。其认为收费过高,便跟蓝副镇长讲价,最后商定交22,000元。其筹好钱后便在自家一楼把钱交给蓝副镇长。过后,其接到林某4电话,要其把那张30,000元的借条拿给蓝副镇长,其照做。第二天,其便收到林某4拿来的一张经过国土所和镇政府审批并盖章的申请书,让其拿这张申请书去申请安装水电。其建房共交了52,000元给蓝副镇长。17、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家耕地已经丢荒多年,所以四兄弟就决定在这片地上每人建一间新房。去问之前建房的邻居是如何办建房手续,林某4告诉其要交钱给镇里面工作人员,只有交钱才能开始建房,交钱后就算没有办手续,建房过程中也不会有相关部门来查处了。2016年9月份左右,林某4就叫周鹿镇政府的蓝圣单到新建房的地址去看,蓝圣单就讲:“三间地皮一共要收90,000元。”其直接给30,000元现金给蓝圣单,其兄弟李某3、李某4都在场看到。第二次给了15,000元,第三次给了15,000元,第四次给了10,000元,共给了70,000元给蓝圣单。蓝圣单写了两次借条给��,一次写了30,000元,一次写了15,000元。虽然写有一部分借条,但其心知肚明,这不是借款,借条是个借口。到目前为止,蓝圣单也没有还钱,连罚款单都没有写给其。18、证人李某4、李某3证言证实,其兄弟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7新四人于2016年建房。当时二哥李某2告诉说建房要交2.5到3万元的手续费。其四兄弟商量后决定由二哥李某2负责联系办理建房事宜。过后,二哥说办手续需要3万元,其四兄弟均同意由二哥负责给钱,给钱的地点是在林某4家,当时其在场。二哥负责把钱交给帮办理建房手续的人,给钱后那个人给了一张借条。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其二哥说准备要给那个人第二次钱,其便在二哥李某2家把2万元交给那个人,还要求那个人写了欠条。又过了一个月之后,二哥说那个人又要1.5万元。到了2017年过年的时候,二哥说那个人又要2万元,其与其他兄弟认为只能给1万元,那个人也同意。其四兄弟一共给那个人四次钱,共计7.5万元。其不认识那个帮办理建房手续的人,只知道他姓蓝,在镇政府工作。到目前为止,其四兄弟的房子都没有办理安装水电。19、证人李某5证言证实,其从2016年5月份开始建房。在这期间,周某国土所两次下达停建通知,要求其停建房屋。其为此找到表姐夫林某4寻求帮助。林某4告诉其,在镇政府有一个人,交钱给他疏通关系就可以帮忙办理建房手续。由于其不熟悉那个人,便叫林某4帮忙联系。后来,林某4告诉其,要交3万元钱给那个帮办理建房手续的人,其因为不想给有关部门“干扰”其建房子,便同意给那个人3万元钱。其筹好钱后便在林某4家把钱给了那个人。到目前为止,其的房子还没有得办理相关建房手续,也没有得通水电。20、证人韦某4证言证实,其在周鹿供电所工作,县里要求居民用户申请用电需要提交村委证明和国土部门出具的无违章建筑的证明。21、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从未收到过蓝圣单送给的钱。22、被告人蓝圣单的供述和自书材料证实,其以能够帮忙办理建房手续或疏通关系为由收取了林某112,000元、林某485,000元、李某270,000元、李某1、李某852,000元、李某530,000元,另外其还收取了陆某转交的好处费20,000元。一共收取了他们的好处费是269,000元。拿其中的6,000元给周鹿安监站的林某2,让他去给林某4办理违法占地建设罚款,过后不久,其听林某4讲林某2退给了他6,000元。其余的263,000元,其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因为其是周某人民政府副镇长,群众都认为其能够帮他们办理建房手续或疏通关系给他们建房及办理用电安装证明材料,所以才找到其希望能够给其点好处费去办理这些事情,其也答应他们可以办,所以他们才会给钱。给他们写借条只是抱有侥幸心理,以“以借代拿”掩盖拿钱的行为,而且在林某4、李某1建房得了以后,其让他们把借条拿来撕掉了。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蓝圣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蓝圣单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蓝圣单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中,被告人蓝圣单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其对工作环境的熟习等便利条件收取他财物;第5起中并没能为他人谋取得利益,其行为均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经查:依照法律规定,(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被告人蓝圣单系周某副镇长、是周某的领导,其要求下属为他人谋取利益,亦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被告人蓝圣单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在接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分别与周某其他分管领导或承办该项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要求对请托人予以照顾。被告人已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至于请托人是否真正实现既得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故被告人蓝圣单及其辩护人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在案的证据材料证实检察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在发现被告人蓝圣单有收受他人的财物的行为后,打电话通知蓝圣单到检察院接受调查,被告人蓝圣单系被传唤到案而不具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蓝圣单归案后,如实��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蓝圣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圣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蓝圣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3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韦春媚审 判 员  唐 明人民陪审员  韦继成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喜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