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瞿福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福存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刑初2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福存,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013年5月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合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检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福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小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福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瞿福存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7516元,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瞿福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2日晚,被告人瞿福存在合肥市庐阳区双岗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收购韩某、沈某2立二人(均另案处理)盗窃的一辆黑红相间新日牌飞驰二代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5元)、一辆深蓝色新日牌飞驰二代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5元)。2.2016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瞿福存在合肥市庐阳区双岗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韩某、沈某1盗窃的一辆磨砂白、橙黄色路基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46元),后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他人。2016年11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瞿福存在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菜市场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瞿福存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并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瞿福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归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证人黄某、徐某、代某、韩某、沈某1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户籍信息、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本院暂存款收据等证据与被告人瞿福存的供述笔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福存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7516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瞿福存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严惩处;其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积极退赃、预交罚金,可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瞿福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娴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