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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与金中兴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金中兴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谢志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中兴,女,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雯,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中兴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1民初1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亚泰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泸州市江阳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金中兴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被上诉人金中兴以其于2016年12月1日,在被上诉人亚泰公司承建的泸县豪新世界商业综合体项目三标段12号楼工程工地意外受伤而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金中兴受伤地点为泸县,金中兴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以管辖的一般原则对抗侵权责任纠纷的特殊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刚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姜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微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