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东辽县财政局与辽源市迪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财政局,辽源市迪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财政局。被执行人:辽源市迪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辽源市迪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0.00元,未执行4,000,00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款项4,0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22行审2号行政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