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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唐珣与邸青飞、王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珣,邸青飞,王晓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653号原告:唐珣,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邸青飞,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开发区。被告:王晓倩,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唐珣与被告邸青飞、王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唐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珣撤诉。审判员  安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红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