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唐珣与邸青飞、王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珣,邸青飞,王晓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653号原告:唐珣,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邸青飞,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开发区。被告:王晓倩,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唐珣与被告邸青飞、王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唐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珣撤诉。审判员 安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红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