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小华、郑尚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华,郑尚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6号申请人田小华,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户籍地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郑尚泽,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申请人田小华与被执行人郑尚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尚泽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田小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86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尚泽外出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田小华同意,待被执行人郑尚泽有能力履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5执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