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XX与李德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李德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492号原告:刘XX,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李德志,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刘XX被告李德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刘XX自愿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豆亚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