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吉林商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吉林商会,秦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魏亮,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市吉林商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泽,会长被执行人秦兆波,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吉林商会、秦兆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5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