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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人方、青岛领先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人方,青岛领先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刘人方,女,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领先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西计斤庵村。法定代表人:梁逸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人方与被执行人青岛领先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经查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