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3执8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英与张邦彭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张邦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8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张邦彭,男,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邦彭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邦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存款人民币455元(大写:肆佰伍拾伍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裴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