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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执2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羊群、刘素珍等与张敬涛、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羊群,刘素珍,李趁静,张敬涛,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2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羊群,男,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刘素珍,女,1953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趁静,女,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敬涛,男,1991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羊群、刘素珍、李趁静与被执行人张敬涛、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万元,申请执行人不再向被执行人张敬涛主张权利,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保留向被执行人张敬涛的追偿权利。被执行人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