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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3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小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小旭,刘欠欠,翟德良,翟连民,翟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3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翟小旭,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刘欠欠,女,1988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翟德良,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翟连民,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翟新亮,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连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的存款305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素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