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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盘锦赐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斌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赐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830号原告:盘锦赐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法定代表人:林玉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男,盘锦赐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斌,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原告盘锦赐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盘锦赐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6年度物业费1375元及违约金或滞纳金,并承担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受东湖胜景小区开发商双龙公司委托,从2016年开始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在管理过程中花费巨大资金对电梯等进行维修,对保安、保洁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尽职尽责。大多数业主积极配合,但也有个别业主态度消极,怠于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造成原告经营举步维艰。故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经本院通知并要求原告限期提供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故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盘锦赐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盘锦赐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乔国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