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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7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池月珍与毛晓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月珍,毛晓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7761号原告:池月珍,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毛晓军,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池月珍诉被告毛晓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池月珍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诗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