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7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池月珍与毛晓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月珍,毛晓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7761号原告:池月珍,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毛晓军,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池月珍诉被告毛晓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池月珍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诗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