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6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于文海与郑世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海,郑世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6248号原告:于文海,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系原告之子),男,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郑世得(曾用名郑世德),男,汉族,1961年6月21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郑世得与被告于文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文海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涛、被告郑世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世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相邻,2017年5月14日21时许,原告在自家院内建设平房时,被告郑世得无理对原告的院墙进行损坏,并阻止原告继续施工建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被告于文海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认可原告所诉事实;原告盖屋过高压荫。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进行了陈述,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勘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日照市东港区三庄三村东西邻居,被告房屋在原告房屋西侧,双方相邻院墙系原告建设并位于原告一侧。2017年5月份,原告在院内靠双方相邻院墙建设西平房,框架已建设完毕,并已架设房顶模板。原告主张在建设过程中因房高问题被告与其发生纠纷,被告妨害其进行施工。被告辩称原告建设房屋未与其协商并将界墙加高40cm,其要求原告所建平房与其平房同高,原告要将平房建成与其正房遮阳同高,其不同意。经现场勘验,自原告院落西视,原告正房遮阳距原告院落水泥地面高约3.25米,原告所架设平房房顶模板上沿至原告正房遮阳南上沿约50cm。被告院内建设西平房一处,房顶距被告院落地面高度约为2.55米。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邻居,本应互帮互助、互相体谅,原告有权基于自身需求沿双方院墙建设西平房,对此,被告理应提供便利并不得妨害。同时,原告作为被告邻居,建设西平房时应考虑双方房屋结构、排水、采光等因素。结合农村建房的一般风俗,并考虑原告所建房屋为侧房,本院认为原告建设的西平房房顶距原告正房遮阳南上沿应以不低于70cm为宜,在此情况下,被告不得妨害原告建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于文海建设的西平房房顶距原告于文海正房遮阳南上沿不应低于70cm;二、被告郑世得不得妨害原告于文海建设上述平房。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世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晓人民陪审员 张德先人民陪审员 王立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