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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田生超、季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生超,季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2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生超,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明飞,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生超因与被上诉人季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生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被上诉人季明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顺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生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已偿还了10万元借款,劳务合同款与偿还的借款无关,被上诉人以借条为证据起诉属恶意诉讼。季明飞答辩称,上诉人将施工合同工程款作为偿还的借款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季明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田生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0日,被告田生超向原告季明飞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季明飞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季明飞现金转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转田生超工行622281702016年4月20号,田生超”。当日,原告季明飞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友谊支行向被告该账户转款10万元。后原告季明飞多次向被告田生超催要10万元借款,至今未果,因此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田生超为郑州如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5月11日,被告田生超作为郑州如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代表,机电公司与原告季明飞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驻马店市中医院迁建项目中央空调安装,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施工合同关系。签订合同后,被告田生超向原告季明飞转款十多笔款,其中包括2016年7月26日被告田生超向原告季明飞转款7万元和2016年9月13日被告田生超向原告季明飞转款3万元两笔。2017年1月14日,被告田生超向案外人耿超转款1.1万元,其中1万元是支付给原告季明飞的利息,下余1千元是运费。原告季明飞对上述所称的10万元汇款是被告田生超支付的施工合同工程款,并不是返还的借款,对1.1万元的用途没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田生超向原告季明飞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季明飞提交的借条、转款凭证为证,被告田生超认可收到该笔款,予以采信,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关于被告田生超辩称该10万元已经于2016年7月和9月分两次返还给原告季明飞,但原告季明飞称系支付工程款。因原、被告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尚没有清算,且被告并未将原借条收回,故被告该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信,被告可对其10万元转款在施工合同中冲抵工程款,另行主张权利。故原告季明飞要求被告田生超偿还借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田生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季明飞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田生超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上诉人提供一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领条一份、证明一份、季明飞出具的安装计划书一份及转发的工程结算单一张,以证实其向季明飞偿还了借款。季明飞提供一份田生超书写的变更合同条款的说明,以证实全部工程款为75.4万元,不是田生超所说的51.6万元。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与工程款有关,且双方并未结算,本案不予处理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对以上证据不予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借款10万元无异议,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该借款是否已经偿还。田生超举证证明已偿还的款项超过了应付的工程款,超过部分即为偿还的借款。因双方对工程款存在分歧且未结算,不能确定双方的工程价款,田生超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双方应对工程款结算后,并对已支付款项签订后,田生超是否多支付款的事实才能确定,并在确定后予以给付或返还款项。现季明飞持有借条原件,且对田生超支付的款项性质不予认可,田生超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抗辩。因此,季明飞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田生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田生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