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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515王东章与袁东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章,袁东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515号原告:王东章,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袁东风,男,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章与被告袁东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章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章负担。审判员  朱洪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