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成仁与左章龙、刑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仁,左章龙,刑宪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850号原告:高成仁,男,45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左章龙,男,47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刑宪军,男,42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高成仁诉被告左章龙、刑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高成仁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成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成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