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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成仁与左章龙、刑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仁,左章龙,刑宪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850号原告:高成仁,男,45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左章龙,男,47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刑宪军,男,42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高成仁诉被告左章龙、刑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高成仁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成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成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骏 来自: